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簡化678市內交通費的報銷方式,提高工作和管理效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內交通費”是指:因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公務活動在本市內發生的公共交通(含公交、地鐵、輪渡🏂、過路過橋等)🦻🏽、出租車等費用🔥🐦⬛。
第三條 交通費原則上統一使用上海市政府事實工程中頒發的“上海公共交通卡”(以下簡稱“交通卡”)進行結算☑️,並使用交通卡充值票據進行報銷。
第二章 登記🫲🏼、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財務處印製統一格式的“交通卡管理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並按部門(含學院、機關部處和直屬單位😶🌫️,下同)規模下發一定數量的登記簿,各交通卡保管人可向財務員領取登記簿。各部門財務員作為唯一的申領人員,可定期至財務處申請補足,並做好登記簿發放、換領和回收記錄工作。
第五條 登記簿分為“充值頁”和“使用頁”。“充值頁”用於記錄交通卡的充值情況,“使用頁”用於記錄交通卡的使用情況🏚,並將發生的出租車、公交車等市內交通費票據編號和簽字後,粘貼在其背面🧚🏽♂️。使用完畢後,可換領新登記簿🧎➡️🍜,並保存好原登記簿備查。
第六條 使用公共交通卡充值票據報銷後🚴🏿♂️,各部門的登記、使用和管理,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各部門按照以前年度發生市內交通的情況🏊👌🏿,按照分級授權控製的經費審批規定,集體討論決定本部門購置的用於周轉的交通卡的數量。
(二)各部門應建立交通卡報銷👵、保管、領用等管理製度🌿,由專人進行保管。一般由部門財務員統一保管。各部門也可根據發生市內交通的頻繁情況,由各系、教研室🤸🏻、科室、辦公室等指定相關人員作為日常保管者,並向財務員申領交通卡和登記簿,在登記簿上記錄相關內容,明確其保管責任。
(三)師生員工因公發生市內交通🤷🏿,應事先向相關保管人員領取交通卡。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將交通卡交保管人員🧑🏻⚕️,在登記簿中記錄市內交通的相關內容並在票據上編號🦻🏽、簽字後粘貼在登記簿的相關位置。
(四)交通卡保管人應註意交通卡的余額,在余額即將不足時,通過財務員向經費審批人申請補足余額。辦理交通卡充值前,經費審批人員應檢查登記簿的使用情況,符合本規定的📋,由財務員辦理充值及報銷手續👛🟪。
(五)交通卡所在部門的經費審批人為交通卡管理的責任人🐀。責任人應定期檢查登記簿,以監控交通卡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使用公共交通卡充值票據報銷後,科研項目的登記、使用和管理,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科研經費負責人根據預算安排購置和保管交通卡🤞,整個團隊一起使用;對於規模較大的科研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為團隊成員購置交通卡🏇🏼。
(二)科研經費使用交通卡,應按照“一人一卡一本”的原則進行🌼,即每位項目負責人及其課題組成員🏘,以人為單位🤾🏻♀️,無論其承擔多少課題或者參與多少課題研究,每人只能保管和使用一張交通卡並領用一本登記簿做好記錄工作👉🏿👩👦👦,所有經費中與該人相關的交通費👨🏼🍳,必須使用該卡進行充值和使用。
(三)科研人員發生市內交通費後,及時在登記簿中記錄市內交通的相關內容並在票據上編號👮🏿♀️、簽字後粘貼在登記簿的相關位置。
(四)科研經費負責人為交通卡管理的責任人🚻。責任人應定期檢查本人和團隊成員的登記簿🔢,以監控交通卡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報銷管理
第八條 交通卡充值應使用公務卡進行,並保留相關憑條👮🏽♂️,和交通卡充值票據一起報銷。
第九條 報銷時🧜🏼,應攜帶登記簿🛕,交由財務處審核人員對使用情況😺、充值前後的余額等信息進行查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報銷,並在充值頁蓋章確認。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將不予報銷。
第十條 交通卡保管人應按照“誰保管誰負責”的要求妥善保管交通卡,對於遺失交通卡的,應書面報告🙆🏽♂️,並按照登記簿記載的余額賠償相關損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定期對本部門的交通卡使用建立內部控製製度,建立不相容崗位和設立風險點。登記簿參照會計賬冊的保存期限,應按照檔案管理辦法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結項後🕕,卡內余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兩年🏄🏼,兩年後仍未使用完畢的,余額予以退回🌲。
第十三條 紀委監察處🏉✋、審計處🙇、財務處將定期檢查各部門交通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同時抽查科研經費交通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對使用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並納入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原《678体育平台關於市內差旅費報銷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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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