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深化我校住房製度改革,在國務院和上海市政府有關住房製度改革的政策目標指導下🧝🏽♂️,遵循“因地製宜,量力而行”﹑“新老政策銜接”﹑“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等原則🐽,考慮我校近幾年“補貼代購”﹑“有償分房”政策的連續性,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各類人員家庭住房面積標準
第一條. 在職和1997年1月1日(含)以後退休人員家庭住房面積標準:
職 級
(稱)、
技 術
等 級🧑🏽🏫、
工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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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級🛺、
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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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處🧜🏼♀️、
副高
|
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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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30年(含)以上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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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中級、25年(含)以上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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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技工、20年(含)以上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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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15年(含)以上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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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技工、10年(含)以上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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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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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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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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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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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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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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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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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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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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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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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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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具有兩種以上面積標準者,可按“就高”原則優選。
第二條.1996年12月31日(含)以前退休人員家庭住房面積標準✔️。
職級(稱)技術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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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級🕺🏿、
正高
|
正處、
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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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
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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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中級🐣、
高級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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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初級、
中級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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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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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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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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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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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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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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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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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正科🍄🟫、中級職稱♎️👨👧👦、高級技工及以下人員👨🏼🏫,若購房補貼工齡達30年(含)以上🏮,其家庭住房面積標準另加4m2。
第三條.夫妻雙方均系徐匯校區在編人員(在職或退休)🉑🤦🏽,謂徐匯校區雙職工家庭(以下簡稱雙職工家庭)🏄♂️。雙職工家庭可按“就高”原則確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其家庭住房面積標準另加5m2。
轉業幹部現任職務低於原在部隊職務的,參照原在部隊時的職務享受住房標準:
第四條.單身人員住房面積標準。
一、界定。以下情況為單身人員:
(一)無婚姻史者;
(二)喪偶或離婚後未再婚,戶口簿內除了本人戶口外🧑🏿🔧,無上
代或下一代直系親屬戶口者🦻;
二🆎、面積標準。
(一)大齡無婚姻史者,女年滿45周歲🟡🚣🏽♂️,男年滿50 周歲其住房面積標準可任選一種。
1.要求全額計算⚅,則非房主戶者👰🏼,需按住處人均面積認定現住房面積;
2.要求按2/3計算⏭💌,則非房主戶者的現住房面積免於認定👩🦽。
(二)年滿35周歲以上,或副處(含)、副高(含)以
上職級(稱)者的住房面積標準按2/3計算;其他情況者的住房面積標準按1/2計算。
三、年齡按購房補貼兌用年份減出生年份計算👨🏻🎨。
第二章 購房補貼的計算公式和兌用規定
第五條.1999年(含)以前進校工作人員的購房補貼采用一次核定,一次兌用方式。
購房補貼額=職工家庭缺標面積乘面積補貼單價
其中📭:職工家庭缺標面積=職工家庭住房面積標準減職工家庭現住房面積
單職工面積補貼單價=面積補貼基價1250元/m2加工齡補貼單價
雙職工面積補貼單價=面積補貼基價1250元/m2加夫妻雙方工齡補貼單價
工齡補貼單價=15元/m2/年乘補貼工齡
補貼工齡=1999減參加正式工作年份(在職)
或退休年份減參加正式工作年份(退休)
第六條.2000年起進校新參加工作人員的購房補貼🔍,自試用期屆滿聘為正式教工後的次月起,采用按月記賬,購房時兌用方式🏛。月購房補貼額=公積金扣交工資基數×25%。如與678終止勞動關系,自終止日起停發購房補貼,其賬戶余額仍可在購房時兌用💇🏼♂️🧑🏿🦱。
第三章 現住房面積認定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凡由678分房或由678協同有關單位分房者以678記錄的個人住房檔案為依據,再視以後住房變遷狀況認定。
第八條.申請人和配偶作為家庭整體,如戶口不在同一居處的👨❤️👨,其家庭現住房應合並計算認定。
第九條.房主戶的現住房面積認定🦪🏋🏻♀️:
一、申請人或配偶為現住房房主(產權人或承租人)者⚙️,謂房主戶😡。
二、產權房憑“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認定;
三、產權如系直系親屬“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亦按該房總
面積認定;
四、產權如系非直系親屬“按份共有”🐧,則根據產權證記載的份數認定😈🤷🏿♀️;
五、產權如系非直系親屬“共同共有”🧑🏽⚖️🏋️♂️,則按“共有人”的平均份數認定。
六💁、租賃房憑“租用公房憑證”認定。
(一)如系“可售公房”,則需憑物業管理部門開具的勘丈面積認定;
(二)如系“不可售公房”🏢,則按市府公布的“建築面積換算系數”換算成建築面積認定。
《各類房屋建築面積換算系數表》
房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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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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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式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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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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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工房(成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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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工房(成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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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工房(不成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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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裏
非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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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算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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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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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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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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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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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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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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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十條.非房主戶的現住房面積認定🎽。
一、申請人或配偶非現住房房主(產權人或承租人)者謂非房主戶。
二𓀁、按申請人家庭現居處的戶口人均面積的份數認定。
即:
現居處總面積
非房主戶現住房面積=────────乘申請人小家庭戶口數
現居處總戶口數
第十一條.非房主戶的單身人員,其現住房面積免予認定👩🏻🚒。
第十二條.現住部隊市區住房者💚,分兩種情況認定。
一🥔、住在部隊家屬區(可售房),按現住房面積認定⛅️;
二、住在部隊營區內(不可售房),具備以下條件者,可免予認定。
有部隊出具的此房屬部隊營區內之不可售住房證明🔎。本人願意退還(或根據部隊建設需要必須退還),並做出書面承諾🛢。(承諾書須由部隊營房部門蓋章確認。)但購房補貼款按暫借款處理,在拿到新房鑰匙後6個月內,將原住房退還部隊(在此6個月內,租賃卡由校職能部門保管,待退房時一同前往辦理退房手續);辦完退房手續後將暫借款充抵。
第十三條.現住房如屬動拆遷實物安置房或貨幣安置所購房者,可憑“動拆遷安置協議書”上載明的應安置面積加上由家庭成員所屬單位或其他以公款補貼參建的超面積部分認定。全部自費參建的超面積部分免予認定🤦♀️。
第十四條.自建私房或祖傳私房按現面積的1/2認定。
第十五條.通過市場,以市場價置換的住房🙋🏿♂️,可憑“住房差價置換協議書”上載明的置換前的原住房認定🧑🏿🔧。
第十六條.參加678參建,補貼代購,有償分房🧀,其當時的自費超面積部分免予認定(不含福利分房超面積)📁,公費補貼超面積部分應予認定。
第十七條.離婚後遷讓原住房者,原住房如系678所分👎🏿,則仍按678檔案記錄認定🫙🧔🏼♀️;如非678所分🧑🏿🚒,則按原住房的1/2面積認定。
第十八條.屬單位分配的地處外地及上海郊縣的住房按面積的1/2認定。
第十九條.678已以貨幣形式安置住房的引進人員,目前按面積達標戶認定🧑🏼🦰。
第四章 受理購房補貼申請的對象及條件
第二十條.受理申請的對象。
一😔、現住房面積未達標準的在編的在職和退休人員。
二🪠、下列人員暫不予受理申請:
(一)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未滿一年者;受留校察看處分期滿後未滿兩年者;立案審查期間者➛;
(二)逾期不退交應交住房👱🏼,侵占公房、宿舍,違章拆搭建,又不聽勸阻♻,拒不改正者;
(三)已取得國(境)外永久居住資格(綠卡)的出國(境)人員🧑🏼🚀。
三、下列人員暫緩受理申請😇:
現住房屬動拆遷範圍🤽🏼♀️,戶口已凍結者,俟動拆遷後🫎,可憑“動拆遷協議書”♡,補辦申請購房補貼手續🏊♂️。
第五章 購房補貼的申請🍆、調查、審核、兌用、管理的
程序、組織分工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凡符合申請條件者,在規定的輪侯時間內,到房產處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有關的證件🤝、資料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調查審核。有關職能部門按各自的分工🟪,對申請人的申請表格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核蓋公私兩章,最後由房產處匯總。在接受群眾監督和反饋意見的基礎上核定申請人購房補貼額,並在適當專欄張榜公布🌕。由房產處開具一式三聯的“購房補貼審核單”。其中第一聯留房產處;第二聯交財務處;第三聯給申請人執存備用🤪。購房補貼核定之後如因職級(稱)﹑工齡﹑年齡👙,婚姻狀況變動而導致面積標準增加者,可在兌用購房補貼的同時申請增量補貼。
第二十三條.兌用。
一﹑購房補貼的兌用,678視財力實行輪侯製度✩。凡購買678開發購建的住宅者優先;
二🙄、個人兌用時需憑“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處收繳“購房合同”復印件歸檔後,在“購房補貼審核單”第三聯上核蓋準用章。
三、個人憑“購房合同”原件,已核蓋準用章的“購房補貼審核單”第三聯到財務處辦理兌取手續👈🏿。 財務處在核銷“購房補貼審核單”第三聯🤸🏻,並予收繳歸檔後👨🏿⚕️,開發轉帳支票。
第二十四條.管理。
一、購房補貼款只能在購買自住房時兌用,不得轉讓,不計利息
二、退休教工不打算購買住房而要求提現,可采用輪候辦法,但個人所得稅自理。
三🏋️♀️、校齡未滿十年的人員在兌用購房補貼款時需與房產處簽訂“兌用購房補貼協議書”🚓,兌用人承諾除組織調動外🍪🤽🏻♂️,至少為678服務滿十年,否則按違約處理,兌取人需向678退還已兌用的未滿十年部分的購房補貼款🚴🏽🙎🏽♂️。(按十年平均數計算年補貼額)
四、凡向678借用住房或集體宿舍床位者在兌用購房補貼時必須歸還所借的住房或床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對本人或配偶的住房情況必須如實申報。隱瞞作假﹑妨礙調查則不予受理申請,或取消其補貼資格。已兌用的必須悉數退賠,未兌用的註銷作廢。
第二十六條.調查審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幫助申請人騙取購房補貼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補貼資格,已兌用的悉數退賠,未兌用的註銷作廢。
第二十七條.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查處✷,678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述人員中情節嚴重者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指住房面積為建築面積🖖🏼🌙;所指職級(稱)、技術等級、婚姻、家庭、戶口👰🏻♂️、工齡🙋🏽♂️、住房狀況認定時效日為99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徐匯校區🫲🏻。其他校區及經費獨立核撥的附屬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教代會討論通過後經校黨委批準,報市教委核準後由校長組織實施。